《禁售商品管理规范》
一、规范概况
(一) 规范初衷:
视多云商城,致力于为各位商户及消费者打造绿色、健康的购物环境,因此根据相应国家法律法规及商品本身存在的危害性跟社会风险性等,针对视多云商城商户,特制定本商品管理规范,请各位商户有序遵守,避免发布此规范中的违禁商品,打造规范有序的交易系统。
(二) 规范适用: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视多云商户。除本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外,您发布商品和信息还需遵守视多云商城系统的其他规则、协议等相关规定。
(三) 规范依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商品本身存在的危害性跟社会风险性。
(四) 规范处罚:
视多云商城发现商户违反本规范之规定,出售禁售商品、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或其他违规信息的,有权立即予以删除、拦截、屏蔽相应违规商品或信息,并将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1. 要求商户在指定期限内按照系统协议及本规范之规定,修改或删除相应商品或信息,并对站内其他商品进行自检自查;
2. 商户违规行为给视多云商城系统、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要求商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限制网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相应违规商品,限制发布商品等;
4. 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商户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视多云商城系统将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 禁止商品声明:
1. 任何侵权类商品以及非法来源商品(我们也无权限核查投放方商品来源是否正规,但禁止出售侵权商品);
2. 外挂、破坏游戏以及破解正规软件服务(类似一些不影响游戏公平的类似英雄联盟盒子辅助,助手类,其他类型以破坏游戏体验,非法篡改游戏数据等软件明文禁止);
3. 禁止出售短信轰炸,恶意骚扰类的服务及软件;
4. 严令禁止色情、赌博、毒类信息,涉及此类信息立即下架,并保留信息提供网安;
5.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规定的任何涉及到违法违规产品,都在本站禁止范围之内。
二、规范定义
发布视多云商城系统禁售商品:是指您发布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视多云商城系统自身管理要求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三、违禁商品目录清单
(一) 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 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6.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二)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毒品类:
1. 易燃、易爆物品;
2. 剧毒化学品;
3.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 烟花爆竹;
5. 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6.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文本资料、书籍、音像制品、视频;
8.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三) 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等;
2.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等;
3. 不适宜在国内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4.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社区的账号及邀请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网站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文字、写真视频等;
4.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游戏和图片;
5. 网络低俗信息、产物;
6. 其他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产品信息。
(五) 赌博或博彩类:
1. 赌具
2. 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
3. 各类博彩行为
4. 涉及赌博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文、链接、论坛
(六) 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隐私类: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 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阅读设备;
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 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
7.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8. 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9. 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七) 药品、医疗器械类:
1.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及国家公示禁止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2. 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线上销售资质进行销售的;
3.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假药、劣药及其他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除外);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5.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处方药品;
6.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7. 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兽药。
(八) 非法服务、票证类:
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3.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试题和答案;
4. 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5. 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
6.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7. 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权信息等;
8. 抽奖类商品;
9. 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10. 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11. 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九) 动植物、动植物器官;
1. 人体器官、遗体;
2.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6. 动物捕杀工具,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十)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 通过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商品或信息;
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或工具;
7.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 外挂软件、作弊软件等不正当竞争工具或软件;
9.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10. 黑客工具等非法获取利益的工具或软件
(十一) 未经许可或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等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3.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4.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5.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6.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7.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8.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0.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1.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2.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3. 食用盐。
(十二) 虚假商品:
1. 假货、仿制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2. 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视多云商城系统规范要求的商品。
(十三) 虚拟类:
1. 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 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3.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
4. 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5.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6.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7.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8.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Itunes账号、QQ账号、微信账号,网络游戏黑号,网盘类商品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死保账号指的是死保护号码,是指已经申请了密码保护资料,但是原主人忘记或者丢失了密码保护资料的账号。游戏黑号指的是通过非正常注册或购买,以谋取暴利为目的获得的游戏账号,通常无法保障游戏账户的安全,存在随时被原主人追回或游戏开发商禁用账户的可能);
9. 棋牌类游戏币商品及充值类服务;
10. 有违背诚信与公平原则,发布代炒作、代投票、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商品或信息;
11.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和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版权或者专利权的产品,非法复制品;
13. 视多云商城系统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服务、仿视多云商城及旗下公司产品的软件。
(十四) 其他类:
1. 非法传销类商品;
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3. 经权威质质监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命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锁注明的产品的标准、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5.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服务,手机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6. 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7. 使用“视多云商城”为介,发布、宣传、销售任意商品
8. 其它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禁止销售的物品,以及所售商品资质不符合视多云商城系统要求的商品。
注: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视多云商城系统所有,同时保留视多云商城系统根据国家法律政策随时调整违禁目录清单商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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